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建议统一交通事故案件中死亡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

  发布时间:2015-05-19 09:20:39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身份直接关系到赔偿数额的多少,最主要表现在死亡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数额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8条(二)项依据受害人的户籍类别,将受害人分为 “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据此适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赔偿。受此规定影响,在此以后受害人的户籍类别成为对受害人分类并适用不同标准进行赔偿的依据。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实施,取代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从而成为审理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司法解释》第25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在规定中将受害人分类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据此适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各人民法院对该标准的适用尺度宽严不一,标准不同,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相同情况下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一般比农村标准高2.5倍左右,不但造成了司法公信力丧失。亦为司法腐败提供了便利。

  为此,笔者建议,应逐步统一城镇与农村死亡伤残赔偿金认定尺度与标准。理由如下:1、从宪法权利出发,每一位公民都平等地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不能因身份、职业、地位不同,而在法律上受到差别对待。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理应受到法律平等地尊重与保护。2、从法律的发展进程看,《司法解释》规定了死亡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分别计算,但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就意味着统一交通事故中,农村居民可以和城镇居民按照同一标准获得赔偿。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立法正在逐步取消城镇与农村的差别对待。3、从现实依据看,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该规定在立法意图上试图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因此在事故处理中仍按照城镇与农村标准分别计算赔偿标准就失去了根基。

责任编辑:黄洁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