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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法院关于为执行工作提供警务保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8-28 17:27:21


嵩县人民法院

关于为执行工作提供警务保障暂行办法

为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职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执行警务保障是司法警察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维护执行现场秩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二条  执行警务保障警力配备包括法警队司法警察和按照团队化管理模式配备的派驻执行局司法警察。

  第三条  普通执行案件协助送达、扣划及任务简单的警务保障由执行实施团队负责。

第四条  每一执行实施团队由法警队选派一名法警常驻执行局,协助执行实施团队采取拘留、扣押等措施;采取重大执行活动,执行部门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院领导批准的用警申请提交法警队,由法警队及执行部门常驻法警共同出警协助执行部门执行,执行部门需根据任务要求制定保障实施方案,确定责任人或指挥员,配足执勤时必备的警用装备。

第五条  在执行工作现场,司法警察应配合执行人员做好劝说疏导工作,告知被执行人不得采用违法手段抗拒执行;密切关注被执行人动态,防止发生意外事件;根据执行工作负责人的指令采取强制措施;

第六条  遇有案外人、不明真相群众围观、阻挠执行工作的,司法警察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保护好执行人员和自身安全,协助执行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七条  遇有当事人阻挠、对抗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制止。对暴力威胁或其他危险方法阻碍执行工作的,司法警察应当将其控制,收缴持有的凶器及其他危险物品,必要时依法使用警械。

  第八条  派驻执行局的司法警察在执行法官的管理、监督、指导下,协助参与财产查封、扣押、搜查、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实施,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第九条  执行活动结束后,根据执行工作负责人的撤离指令撤离。遇有阻碍执行人员、车辆撤离等情况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执行工作负责人的指令做好道路疏通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O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王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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