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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法院简介

发布时间:2024-11-01 15:45:25


    嵩县人民法院的前身是成立于1948年12月的嵩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952年10月改称嵩县人民法院,现址位于嵩县县城白云大道西端,辖区面积3008平方公里,下辖16个乡镇。近5年,年平均受理案件6000余件。现有内设机构8个、派出法庭5个、下属事业单位1个。嵩县人民法院现有正式干警80名,其中政法专项编制74人、事业编制1人、工勤编制5人,编制外劳务派遣工作人员97名。正式干警中,40周岁以下的33名,40-50周岁的12名,50周岁以上的35名。大专及以下学历干警占比8.43%,本科学历干警占比86.75%,研究生学历占比4.82%。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旭光、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宋松伟、党组成员、副院长陈世敏、谢振国。

    嵩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嵩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2、审查和受理各类申诉案件,审判各类再审案件,处理涉诉信访;3、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4、依法办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执行事项及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5、管理、使用本院的司法警察力量,保证机关和押解人犯的安全,维护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秩序;6、负责本院审判工作的管理监督,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7、负责本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上级法院及县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8、负责本院的内部监督和法官惩戒工作;9、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及物资装备;10、负责本院司法技术鉴定、通讯、网络信息等技术管理工作;11、全面领导基层人民法庭工作;12、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使用、考核、奖惩等相关工作;13、自觉接受上级法院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14、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15、完成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嵩县人民法院是连续三届的省级文明单位,历届法院党组都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始终秉持 “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创建理念,始终坚持以创建工作统揽法院整体工作的创建思路,以“三优两争”(三优为创建优秀的团队、优美的环境、优良的业绩,两争为在全市基层法院争先进,在全县单位争先进)为重要载体,统一创建思想,明确创建任务,把握创建标准,丰富创建载体,落实创建举措,取得了一定成绩。近年来,嵩县法院被省委、省政府评为“省级卫生先进单位”,被最高院评为“立案信访窗口先进单位”,被省高院评为“全省优秀基层法院”、“调研工作先进基层法院”,被市委评为“普法工作先进单位”,被市中院评为“全市基层法院工作先进单位”,被县委县政府评为目标考核先进单位,积极参与嵩县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在全县各级文明单位中作出良好表率,被县文明办评为“积极贡献单位”;院车村法庭被评为“全国法院先进集体”、“枫桥式人民法庭”,院立案庭被评为“洛阳市青年文明号”;有1名干警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先进个人”,20余名干警获得市级以上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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