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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养父母如何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2018-04-23 10:30:12


    基本案情:

    1983年,原告冯某某和胡某某收养被告冯某为养子,未办理收养登记。被告冯某在自己结婚后与原告方发生争执,原告于1996年8月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后撤诉。2011年,原告冯某某生病住院期间,被告冯某仅支付1000元医疗费。2016年,原、被告双方因赡养及医疗费承担问题发生争执,经当地村委调解无果,原告于2017年3月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虽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但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并将被告抚养成人,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解除抚养关系的诉求,并判决被告冯某向原告胡某某、冯某某支付生活费30000元。

    法官释法:

    本案审理法官刘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被告因发生争执曾于1996年8月起诉过一次,现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且经调解无和好可能,因此可支持原告的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予生活费”,因二原告现已均满7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因此被告应当给付二原告生活费。

责任编辑:赵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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