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嵩县法院依法决定对嵩县旧县镇谢庄村村委主任、县政协委员张某彬拘留15日。
2017年8月,被申请人张某彬向申请人王某伟借款312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经催要被申请人支付了10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一直未付。申请人王某伟申请法院对张某所有的位于嵩县旧县镇谢庄村洛阳浩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院内的球磨机等财产予以诉前保全。该院经审查依法做出保全裁定。
执行局干警在采取保全措施过程中,被申请人张某彬态度恶劣,扬言自己是政协委员并抢夺法院干警工作证件、擅自拍照,让其他人员锁住公司大门强行滞留法院干警,并打电话试图组织其他人员抗拒执法。当地派出所民警到场相劝后仍然拒绝让法院干警离开。
张某身为县政协委员、村委主任,理应带头遵纪守法,但其态度蛮横、行为恶劣,干扰法院办案,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该院遂作出以上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