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史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基本案情:
2012年2月8日,被告石某与其丈夫杨某向曹某借款5万元,并约定一年后偿还所借款项及利息。同年8月10日,杨某按照约定付给曹某借款利息6000元。2013年2月17日,史某和杨某协议离婚。上述借款,经曹某多次催要,均无结果。曹某遂向嵩县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判令杨某、史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曹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史某、杨某依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14年1月17日,曹某向嵩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杨某名下有一个“嵩县相子木材加工厂”,一辆面包车,二人协议离婚后,木材加工厂由史某继续经营。被告史某具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在执行法官的多次敦促下,依然拒绝履行。嵩县法院认为,被告史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案发后,被告史某已履行案件标的款55000元,得到原告曹某的谅解。
(二)典型意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被执行人史某名下有一个经营良好的木材加工厂,完全有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嵩县法院通过对其进行拒执犯罪的打击,起到了良好的惩治与警示效果。
案例二: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李某驾驶摩托车与井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井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各付井某家属5000元钱。2013年12月18日,嵩县法院做出(2013)嵩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支付井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108800.15元,扣除先前支付的5000元,下余103800.15元,并与判决生效后20日内日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
2014年4月18日,李某家属向嵩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某一直对执行法官的执行行为持消极态度,拒不配合。2017年4月13日,嵩县法院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7月29日,嵩县公安局对李某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李某和井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李某一次性给付70000元,案件结案。2017年11月1日,李某到嵩县公安局自首。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李某能够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实施,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法院生效的司法文书相关当事人必须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已构成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将有劳动能力,却拒不执行而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