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谋巧施双簧计,现场扮演买方及卖方,制造贩卖中药材“一口钟”能赚大钱骗局,诱骗药农钱财,钱未骗到手,却先受到刑罚。2010年6月1日,嵩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三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做出一审判决,分别给与罚金12000元的刑事处罚。
查明,2010年3月28日,被告人何某某、柳某某、赵某某经过事先预谋,周密分工,准备以买卖中药材“一口钟”能挣大钱为手段,至嵩县车村镇行骗。次日上午,被告人柳某某冒充买方,以每个“一口钟”15元进行收购,被告人赵某某冒充卖方,以每个“一口钟”10元进行出售,被告人何某某则现场扮演成买方合伙人,给人造成买卖中药材“一口钟”确实能赚钱的假象,诱骗被害人张某某信以为真,当三名被告人将张某某诱骗至嵩县车村镇金源量贩东边一桥头,欲将张某某身上的6000元骗走时,被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嵩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柳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且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为得逞,属于犯罪未遂,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