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嵩县法院车村法庭成功调解洛阳市首例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2018年6月7日,年仅14周岁的花季少女王某妍(已故)与4名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另案处理)在嵩县德亭镇杨湾村大王沟河滩某积水深坑处洗澡时,不幸溺亡。经查,该积水深坑位于被告朱某星经营的一处砂石场废址内。2017年12月31日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满后,被告朱某星未按规定回填砂坑,在其采区形成一处最深处约6.1米的积水深坑。事件发生后,原告王某海等(王某妍亲属)将被告朱某星、嵩县德亭镇杨湾村民委员会、嵩县河道管理所、嵩县水利局等诉至该院。根据原告王某海向检察院申请,嵩县检察院支持起诉。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成长安全环境,嵩县检察院依法发出《民事支持起诉意见书》,并派出人员支持诉讼。
本案是洛阳市首例检察院支持起诉案件,该院高度重视,承办法官刘磊数次冒着酷暑深入到原告女儿生前所在学校、村委走访调查,并多次与原、被告五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最终促使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方当庭将赔偿款数额交付原告,该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