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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体现“四个突出”

  发布时间:2010-09-08 16:51:15


    2010年6月30日,嵩县法院新选任的32名人民陪审员通过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的任命,顺利完成人民陪审员的换届选任工作。

随着2005年选任的一批人民陪审员的届满,今年,嵩县法院根据工作需要,报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并经县人大常委会同意,本次需选任人民陪审员32名。之后,该院通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核、人大常委会任命等程序,使选任工作依法有序进行。通过选任,原有的一些政治业务素质高、热心参与审判执行工作的人民陪审员重新得到任命,一些不适应人民陪审工作的陪审员不再任命,新选任的陪审员加上2007年选任的未到期的陪审员,该院目前陪审员总数达到50名。

这次选任的陪审员与以往选任有四个明显特点:一、突出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性,分别来自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尤其吸收了农村代表,如农民、村干部等,选任的陪审员中有法院廉政监督员,也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二、突出对高素质人员选聘,其中大专文化程度占40%,本科程度占60%;三、突出准也结构合理的性,既有教育、企业、工青妇联等行业代表,也有医疗、建筑、土地、安全等专业技术人才,顺应当前案件多样化的特点;四、突出人民法庭的实际需求,这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充分考虑了基层法庭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根据法庭报请的名单,在法庭所在地为三个法庭各选任了2名陪审员。

责任编辑:赵静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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