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疫情发生以来,嵩县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疫情期间发生的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涉及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共同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环境。2月25日下午,为减少新冠肺炎发生意外传播风险,嵩县法院利用远程提审系统,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及时对一起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件进行在线公开开庭审理。
警醒时刻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然而,多数野生动物却又是病毒的温床。从17年前的SARS到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吃野生动物,给我们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不要因为一时口腹之欲害人害己!
法 官 普 法
只要存在非法收购、猎捕、运输或出售行为
即构成犯罪
千万不可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