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嵩县法院成功调解了原告洛阳市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助力疫情期间民营企业复工复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悉,原、被告于2013年4月12日签订了《民生药业集团饮片车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位于洛阳市嵩县田湖镇产业园的民生药业集团饮片车间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施工。2016年8月29日,被告核定其应付原告工程款总计15818671.05元,原告在支付12930000元后,剩余2886871.05元一直未付。双方因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提出反诉,称被反诉人(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已支付工程款的正规发票,被反诉人(原告)应先先提供已支付部分款项的增值税发票。
案件受理后,在得知被告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后,杨书芳副院长作为本案的承办法官,秉持助力企业在疫情期间复工复产,帮助企业健康良性持续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审判理念,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鼓励双方互相理解、协商解决,并及时通过云间法庭向原被告双方发送诉辩文书、征询调解意见、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上传和交换。在多次做工作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剩余工程款2886871.05元由被告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150万元,剩余部分2021年4月30日前分批次支付完毕。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被告提供已支付金额15818671.05元的合法正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案的顺利解决,保证了被告正常生产经营,帮助其恢复生机活力。
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要求,嵩县法院主动站位大局,围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工作目标,妥善审理涉企纠纷,帮助企业破解难题,为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