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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这样的执行结果我很满意

  发布时间:2010-10-26 08:24:28


人大代表:这样的执行结果我很满意

2010年10月23日,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申请人为一名人大代表、被执行人为改制企业的赔偿案件过程中,当作为人大代表的申请人接过执行款时,感慨地对办案执行法官说:“这样的执行结果我很满意”。

申请人嵩县振华建安工程处二队与被执行人洛阳市紫罗山水泥有限公司水泥质量纠纷案件,自2005年12月份,历经一审、二审及两次再审,最终法院判决洛阳市紫罗山水泥有限公司赔偿嵩县振华建安工程处二队各项损失共计245514.41元。判决生效后,洛阳市紫罗山水泥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执行。2010年元月4日,嵩县振华建安工程处二队向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嵩县法院受理该案后,由于被执行人正处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企业新旧债务的分配与承担,根据被执行人与当地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议约定,新接收人对企业原债务不承担偿还义务。且被执行人在改制过程中,众多职工需要安置,因为资金问题致使职工无法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很不稳定,也极有可能出现群体性上访等事件。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并不积极履行生效的判决,甚至有意逃避执行,在法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和冻结,但由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均为零余额,无资金可供执行,使该案陷入执行困局。然而,该案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系县人大代表,因为被执行人不服法院判决,先后上诉、申诉及拖延执行等,该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曾经联合多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反映和督促执行工作。因为多名人大代表联合提出议案,省人大及省高院院长对该案高度关注。

鉴于该案的特殊情况,为保障作为申请人的人大代表的经济损失能够及时得到赔偿,也充分兼顾在改制中的被执行的生存和发展,及需安置企业职工的利益不受影响,嵩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四次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企业生存状况。并在主动、果断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基础上,先后组织当事人调解10余次,调解期间,申请人明确提出:双方因为水泥质量问题产生纠纷,不愿意再接受被执行人生产的水泥,用于抵账。在此情况下,我院又积极与被执行人所在地汝阳县人民法院进行沟通, 委托汝阳法院进行协调执行,为达到到既保护人大代表身份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使被执行人能够企业正常生产不受影响,又要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利益,避免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汝阳县法院院长、执行局长主持,由双方当事人和两地法院执行干警参与下,经过5次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先支付4万元,剩余款项分期支付。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也依该协议内容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赵静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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