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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法院2010年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

  发布时间:2010-10-28 10:30:41


     一、案件受理情况及主要特点

    2010年10月份前,未成年犯罪共11案19人,其中:盗窃案件3件、抢劫案件3件、交通肇事案件1件、强奸案件2件、强制猥亵妇女案件1件、容留介绍卖淫案件1件。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从犯罪类型上看,暴力犯罪居多。在全部案件中抢劫、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犯罪为6件,占54.55%。发映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为暴力形。二是侵犯财产类犯罪居多,“两抢一盗”呈多发性犯罪,共6件,占54.55%。三是共同犯罪比较突出,共7件,占63.64%。四是从作案未成年人文化程度以初中、小学文化居多,共15人,占全部人员的78.95%,七是从作案人员身份来看,学生、社会无业闲散人员居多,共17人,占89.47%。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1、自我意识的萌生

   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富于“反抗”性,如果加上主体内外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或影响,有可能导致他们不良乃至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未成年人在自我意识增强的同时,对是非曲直的评断能力带有片面性和不平衡性,并易受其价值观影响。这一时期的自我监督、自我控制能力也较差,常常表现为“责任严,责己宽”,如果此时疏于引导,易在错误认识支配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2、独立意识明显

  随着独立意识的增强。如果家庭、学校不正常引导,就会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影响孩子的独立性发展,养成依赖性;二是造成孩子的对立情绪,我行我素,发展到违法犯罪。伴随者独立意向的增强,未成年人的自尊心也在强化。自尊心虽然可以推动未成年人的发奋向上,但如果受到损害,则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出现独立情绪,进而践踏道德规范、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3、家庭教育的偏差

家庭是人社会化的第一场所,家庭教育功能是社会功能的重要方面,是人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比起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更具有独特的作用。因此,家庭教育出现偏差,就可能使未成年人的个性发展受到阻碍,造成未成年人的异常心里或使未成年人不能受到适当的社会化训练,而增加其犯罪倾向。

  4、学校教育的偏差

学校是专门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机构,其通过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传授知识技能、培养思想品质、发展智力和体力的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掌握其将来服务社会的技能,形成适应社会的健康心里。如果学校教育存在偏差,则容易诱发犯罪。

5、社会上的消极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经济意识在不断的变化,社会上各种各样的风气不同程度在影响着青少年的思想。(一)、经济的发展的同时, “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病态的社会风气泛化了未成年人的不良心里,增加了犯罪发生的可能性。二,多渠道的“文化”污染,极大腐蚀了未成年人的心灵,增加了犯罪的发生。

  四、减少和预防未成人违法犯罪的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逐年增多,并且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趋势发展的现状,令人堪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预防:(一)、强化家庭的教育职能,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二)、督促家长增强责任感。(三)、帮助家长改善教育方法。(四)、要多与孩子进行情感交流。(五)、要优化家庭道德、文化环境和氛围。(六)、加强学校教育,要强化学校的教育职能,减少学校的负面影响。(七)、提倡引导与法律教育相结合。

责任编辑:赵静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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