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讨债长期讨债不成,就偏信“讨债公司”的广告,委托“讨债公司”讨债,为索要欠款,又绑架债务人。近日,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2006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因与张某某有债务纠纷,经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偿还李某某欠款3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410元。后李某某多次向张某某讨要欠款无果。2008年9月份一天,李某某在河南偃师市路边看到一要账公司的广告,遂与该要账公司联系并达成协议,约定欠款要出后给要账公司提成款额的30%。2008年9月9日下午四时左右,要账公司的人根据李某某提供的信息,将张某某挟持到洛阳关林一旅馆,然后通知李某某,李赶到该旅馆后与要账公司的人一起向张某某索要欠款、利息及诉讼费共计43000元,次日上午9时左右,李某某接到张家人的43000元汇款后,将张某某放走。期间,非法拘禁张长达17个小时。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产品质量缺陷损失和精神损失等共计20000元,张某某对李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长达17个小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马旭升 贺志宏
单位: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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