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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倾情调解,彰显司法为民初心

发布时间:2022-06-07 10:17:43




    5月30日,嵩县法院行政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一场因房屋质量引发的纠纷画上了句号。

    基本案情

    嵩县某矿业公司因生产需要欲搭建十二座活动板房,2021年7月1日,嵩县某彩钢加工场承接该项工程后进入工地施工。施工收尾阶段,双方发生纠纷,嵩县某彩钢加工场在工程尚未完全竣工的情况下离场。2022年3月1日,嵩县某矿业公司以部分板房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嵩县某彩钢加工场赔偿活动板房维修、重新搭建费用等共计124601元。

    诉讼中,嵩县某矿业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活动板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所需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本院依法确定鉴定机构并沟通委托鉴定事宜,鉴定机构出具工作联系函,核定该案鉴定费用为6万元。相对于诉讼标的,这笔鉴定费用无疑是高昂的,势必会加重当事人的诉费负担,致使双方或某一方当事人损失进一步扩大;另外,马上进入汛期,涉案活动板房的漏雨问题如不及时修复将会对矿区重型机械设备的运行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继而影响原告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基于上述考虑,承办法官冯红干组织双方当事人实地查看了涉案活动板房的现状,并多次组织调解,给当事人分析利弊、释法明理。功夫不负有心人,历经法官三次情理并用的耐心调解后,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纠纷得以解决,同时也省去了鉴定的程序和费用。

    嵩县某矿业公司、嵩县某彩钢加工场均为嵩县县域内企业,在疫情影响下经营举步维艰。嵩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找准司法审判与保护群众、企业合法权益价值结合点,用实际行动化纠纷、解难题、促和谐,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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