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嵩县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处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了家庭矛盾。
家住嵩县九皋镇的86岁老人史某丈夫已故多年,身患老年痴呆,长期卧病在床,且没有收入来源。然而老人膝下两个儿子、三个女儿因家产分配、医疗费分担以及生活琐事等问题积怨已久,相互之间多年不往来,对赡养老人之事也是相互推诿,致使老母亲老无所依。经村委多次调解未果,无奈之下,老人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五个子女告上法庭。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徐建锋、书记员宋方园立即到原被告所在村委调查取证,了解情况。考虑到处理赡养纠纷,不仅要解决履行法律义务问题,还要尽可能地修复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因此决定尽力通过调解方式来化解家庭矛盾,解决老人赡养问题。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从讲解《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入手,让老人的子女们明白孝敬老人、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拒不赡养老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又耐心讲解了公民道德准则,让他们认识到不孝敬老人将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并着重从血脉之亲、手足之情对他们进行情理劝导、感化,被告之间的对立情绪逐渐消融。
经过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悉心调解,史某的五个子女就老人今后的居住、生活等各方面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法律意识淡薄,道德底线丧失,不孝顺、不赡养老人的子女,不仅提倡道德规范的约束,更要善用法律法规的强制,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老有所养的终极目标。
《民法典》第26条、1067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