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前夕,给已故的哥哥上坟祭奠,在燃放鞭炮时,引发了森林火灾,毁林39余公顷。近日,河南省嵩县法院一审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李某某是嵩县田湖镇高屯村农民。2010年3月28日上午,李某某同李某、王某在九皋山羊扒洼已故的哥哥上坟,因李某某燃放八响雷时,引燃羊扒洼林坡,致使该林坡大面积着火。经嵩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勘验,失火总面积为39.92公顷。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对自己失火毁林的行为悔恨不已,并主动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上坟时,在林地中燃放鞭炮,造成林木着火,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结合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并能够主动赔偿经济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