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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卖一杯豆浆 惹出三个官司

  发布时间:2011-08-12 17:41:11


为了抢卖一杯豆浆,同行不仅成为冤家,还秽言相击,拳脚相向,最终惹上三个官司,相互赔款受罚。

王某夫妇与樊某的母亲、妹妹同在嵩县大张量贩旁边处摆摊卖豆浆,两家摊位相距2米左右。2010年11月28日8时左右,一位客人在樊某母亲摊前买了杯豆浆和煎饼,在客人等着买煎饼时,王某端杯豆浆对该客人说:“你尝尝我的豆浆好喝不好喝”。王某揽客的举动引起樊某妹妹的不满,骂了王某一句,两人遂发生口角,继而原告王某的妻子与樊某的母亲也参与争吵并发生相互厮打。樊某听说后赶到王某夫妇摊前,对王某夫妇进行殴打,并砸毁王某夫妇的豆浆摊。王某夫妇以侵犯健康权和财产权为由对樊某提起两个诉讼,樊某的妹妹和母亲以王某夫妇侵犯其健康权为由提起了诉讼。

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除了遵守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合理竞争的原则进行经营活动,禁止恶意竞争。王某在同行业的樊某的母亲、妹妹摊前拉拢顾客,显然违背了以上竞争原则,是引起双方矛盾的主要原因。樊某的妹妹不是正面制止王某的不当行为,而是使用侮辱性语言来发泄不满情绪,是引起双方矛盾的次要原因,王某的妻子、樊某的母亲看到双方发生争执,不是劝解、说和,或找相关部门处理,而是参与厮打,使事态进一步扩大,该二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的纠纷在他人劝解之下本已相安无事。可被告樊某听到消息后,不是进一步做好双方和解工作,而是采取殴打王某夫妇、砸毁摊位等过激行为,再次挑起事端,对王某夫妇进行恶意报复,致王某夫妇身体多处不同程度损伤,应承担全部责任。2011年8月10日在嵩县法院依法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某夫妇赔偿樊某的妹妹和母亲各项损失1804.01元中的80%,即1443.2元。 樊某赔偿王某夫妇全部损失8100.3元。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尚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文章出处: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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