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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避执行被司法拘留15天

  发布时间:2011-08-25 16:49:47


8月24日,我院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恶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王新亮,依法给予司法拘留15天。

    2009年5月,申请人韩某与被执行人王新亮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新亮将自己的一处房屋卖给韩某,韩某先支付部分房款,剩余款项待王新亮搬离房屋后支付。签订合同后将近两年,王新亮一直拒绝交房也不退款,韩某遂将该王新亮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被告王新亮返还原告韩某购房款,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协议达成后,王新亮仍未按期履行退款义务。

    2011年6月30日,韩某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受理该案后,执行二科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执行。被执行人王新亮不仅不按期履行执行义务,而且拒不到法院,躲避起来,逃避执行。在执行人员多次查询,才找到王新亮,执行人员在对王说服教育仍然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新亮实施司法拘留15天。

文章出处: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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