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交货以收料单或入库单为凭证,却持过磅单向买受人索要货款。近日,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该案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
2008年1月5日,原告河南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某钼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供给被告克功牌FW-9型高强无收缩灌浆料,数量20吨(注:按实际重量计算),单价每吨2900元,被告供货时应有说明书、合格证、检测报告,交货地点为嵩县童子庄,检验标准方法是当场验收,收货人开具收料单或入库单。2009年5月,原告提供被告开具的三张过磅单(共计30.16吨)向被告追要货款,被告仅认可20.08吨,其余部分以没有提供开具的收料单或入库单为由,拒绝付款。
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属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应当遵照约定严格履行。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收货人开具收料单或入库单,但原告没有提供该证据,仅是提供过磅单,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判决被告支付20.8吨的货款,驳回原告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