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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法说法||子债父偿,闪耀诚信光芒!

发布时间:2024-03-21 15:37:45


中国有句古话:

子债父偿,天经地义

但也有人说

子债父亲无关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子债父偿有前因

李某生前于20231月经候某担保借用高某5万元,月息3分。8月,李某意外死亡。12月,高某将李某的五名继承人(李某之妻、父、母、未成年子、女)及担保人候某一并诉至嵩县人民法院。

受案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李某家属所在的村组干部了解其家庭情况,得知李某妻子无收入来源,父母年事已高并患有疾病,子女尚幼且李某并无遗产可供清偿,李某的意外亡故使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温情调解化干戈

承办法官根据办案经验认为该案宜调不宜判,本着以司法弘诚信·以诚信促司法的原则组织双方调解。

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李某父母表示:高某在我们儿子最困难的时候伸以援手,我儿子虽已亡故,账我们认,不能让帮助我们的人寒心,我们老两口一直教育子女做人要厚道、做事要地道,这钱砸锅卖铁我们也要还上,但家里条件实在困难,能否通融通融分三年慢慢偿还?

担保人候某随即表示:我与李某一家是同村,李某更是我的好兄弟,我仍愿意履行保证责任,如果李某家人还不上,欠款我来还。

当庭偿还案终了

高某当场表示:李某生前已支付给我的5000元利息现折抵成本金,利息我自愿放弃,只把4.5万元本金给我即可。李某父母当庭周转资金将4.5万元一次性交付给高某,高某在现场对款项进行清点后,双方握手言和,该案最终得以圆满解决,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寄语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秉承诚实、恪守承诺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亲属代为偿还债务古已有之,这是诚信理念的彰显。本案中李某的父亲不回避、不逃避,主动代其亡故的儿子履行还款义务,体现了一种诚信与担当,这也是我们社会需要倡导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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