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财产被盗而偷取他人财产,近日,被告人庞某被嵩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1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从偃师乘车返回途中钱包及手机被盗,便徒步回家。当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庞汉林走到嵩县何村乡桥头村大刀岭组朱留女家门前时,发现其家中无人,便用斧头将朱留女家门撬开,盗走现金820元及价值105元的HUAWEI手机一部。案发后赃款、赃物追归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庞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追归失主,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