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嵩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皮肤美容项目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法官及其助理的多次居中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1日,原告王先生为祛除脸部的痘痘、痘印及痘坑在嵩县某皮肤护理中心支付了相应的服务费用,随即接受了两次祛痘服务。经过两次服务后,王先生认为其面部没有得到明显改善,且出现了皮肤瘙痒、红肿等情况,遂向被告提出退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且无法协商一致。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款项并承担三倍赔偿。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在接收到该案件后,迅速对原告提交的诉状内容以及证据材料进行查看,并第一时间向原、被告分别致电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因原、被告之间的争议较大,双方对抗情绪强烈,承办法官决定先开庭审理。
开庭后,考虑到案件较为复杂,为了从根源上解决矛盾,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多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一方面劝说原告要合理地表达诉求,理性看待医疗美容项目,加强其心理疏导;另一方面向被告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终,在办案人员的耐心沟通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放弃了三倍赔偿,被告同意将服务款项退还原告,并当场履行。
法官提醒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追求美丽的前提是安全,消费者在选择美容机构上一定要擦亮双眼,谨慎挑选证照齐全的正规美容机构和产品,并就相关美容项目的具体操作步骤、实施过程、注意事项、权利、义务等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同时应增强证据意识,在消费后注意留存服务过程中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图片等相关证据,避免不必要的安全风险和纠纷;而作为美容机构及皮肤护理机构也要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照资质从业,诚信经营,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