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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牟取不义财 强迫卖淫入囹圄

  发布时间:2009-08-31 17:52:03


    近日,为获取不义之财,强迫他人卖淫的被告人刘某、李某终于受到法律的严惩,二人分别被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某采用恫吓手段,将被告人李某胁迫至嵩县一宾馆房间,强迫其陪客卖淫,因李割腕抗拒卖淫未逞。后李在刘某的胁迫下,于2009年4月26日下午,将在洛宁县城打工的周改某、周慧某骗至嵩县县城,晚上,刘某、李某对周慧某进行殴打、拍裸照、搜身等,并让周改某打扮后到县城一歌厅陪唱接客过夜,后由于周改某不从卖淫而报案案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以暴力、胁迫的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李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二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被害人卖淫结果的发生,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原为本案的被害人,但为了摆脱自己,受到刘某的胁迫参加犯罪,依法应减轻处罚;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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