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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法不容 投案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09-09-01 11:28:08


   8月31日,因拐卖妇女的被告人王军旺、肖世合被嵩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刑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而同案犯魏书舟因投案自首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王军旺、肖世合、魏书舟分别系汝州市、四川省、嵩县人。 2008年秋,被告人王军旺、肖世合等人预谋后将一名四川籍妇女(身份无法查证)拐卖到嵩县九店乡,后通过被告人魏书舟介绍将该妇女卖给郭沟村村民路某家中,从中获款1.8万元三被告人分赃挥霍。

2009年2月9日,被告人王军旺、肖世合伙同程治明(另案处理)预谋后将一名怀孕妇女带到嵩县九店乡郭沟村魏书舟家,让魏介绍买家,准备以30000元价格将该妇女卖掉。2009年2月12日下午,被嵩县公安局查获。当天将被告人王军旺、肖世合抓获归案,2009年4月1日,被告人魏书舟到九店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军旺、肖世合、魏书舟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案发后,被告人魏书舟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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