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农妇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最终难逃法网。6月5日,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3月1日至3月10日,被告人王某在嵩县城人民路与文化路交叉口自家的门市内收购勺鸡(又名柳叶鸡)1只,野鸡59只,松鼠15只,斑鸠3只,草兔3只。其中,勺鸡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余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