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因买卖一棵古树,竟惹祸上身,双双获罪领刑。近日,嵩县法院以非法采伐、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乔某和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11月,王某以7000元的价格非法将位于嵩县白河镇火神庙村的一棵银杏树卖给乔某,于同年12月24日砍伐该银杏树,并雇佣陈某(另案处理)驾车外运销售。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鉴定该银杏树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 乔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已构成非法采伐、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王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发后,乔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