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嵩县法院执行三科执结一起普通的离婚纠纷案件,案子虽然不大,但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百般狡辩,甚至说婚生女儿不是自己所生,经说服教育无效后,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摄于法律的威严,被执行人最终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党某诉石某记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党某带走婚前个人财产,石某支付抚养费1800元及其女儿生病住院期间医疗费用1287.5元,判决书生效后,石某未自动履行义务。 申请人党某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石某到庭后基本上同意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要求随时行使探视权,并要求申请人保证所给的抚养费必须全部用在其一岁的女儿身上,否则,将不给抚养费也不返还陪嫁财产。我科执行人员对其讲明:“你所提的要求在判决书中根本没有涉及,你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并且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是每个被执行人应无条件履行的义务。”石某又提出要与申请人见面后再付款,我科执行人员考虑到这是一起离婚案件,因涉及未成年人成长问题及防止双方当事人关系继续恶化。基于此,我科执行人员告知被执行人:“我们通知申请人到庭,你们就有关问题看能否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到庭后,经办案人员不厌其烦地做申请人工作,申请人最终同意被执行人可以随时行使探视权,并且保证其所给的抚养费全部用在孩子身上。被执行人所提的条件得到满足后,理应把抚养费、医疗费及财产交给申请人,但被执行人却说:“申请人娘家陪送的财产现在找不到了,并且昨天回去在车站钱也丢了,现在啥也给不了她。”我科执行人员又耐心对其讲理释法,并向其讲明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和必要的生活费,即使法院不判决、不执行,也应自觉地履行,这是做父母义不容辞的责任。无言以对的被执行人又说孩子不是他的,要求做DNA鉴定,否则,就不掏钱。鉴于被执行人百般抵赖拒不履行义务,经领导批准,对被执行人依法拘留十五日。拘留后,被执行人后悔不已,与其父联系,让其父将钱及申请人陪送财产如数送至法院,该案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