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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贩卖毒品案

——居间介绍贩毒共同犯罪认定

  发布时间:2013-04-16 09:31:00


   关键词   居间介绍  贩毒  共同犯罪

   裁判要点

   为吸毒者或贩毒者介绍卖家,帮助联络,促成交易,但并未从中获利,居间介绍人可能与卖方或者买方构成共同犯罪,在认定时,应结合介绍人与买方及卖方联系的紧密程度以及其帮忙的主观意愿做出综合判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二条(1994年)。

   案件索引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2)嵩刑初字第189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男,生于1982年6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2年9月26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4日,经被告人石某介绍,温某、宋某夫妇(另案处理)从马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马某安排被告人关某、王某(另案处理)从洛阳往嵩县送冰毒15克,麻谷10粒,宋某、温某以6400余元的价格购买后,部分自已和朋友吸食,部分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2012年2月24日,经被告人石某介绍,宋某从马某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马某安排王某从洛阳往嵩县送冰毒20克,麻谷10粒,宋某以8000余元的价格购买后,部分自已和朋友吸食,部分又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2012年四、五月份,经被告人石某介绍,洛阳一不知名女人向蔡某、宋某贩卖过甲基苯丙胺(冰毒)。

    裁判结果

    经审理后,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积极居间介绍并协助交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石某在与宋某贩卖毒品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联系介绍作用,未从中获利,系从犯,且宋某通过石某联系购买的毒品部分用于吸食,贩卖数量无法查清,依法应对被告人石某按宋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主要存在两个争议,一是被告人石某的居间介绍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二是被告人石某是与卖毒者马某构成共同犯罪还是买毒者宋某构成共同犯罪。对于争议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毒品数量的认定,从而对被告人石某的量刑产生较大影响。

      一、关于被告人石某作为居间介绍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是指行为人自身不拥有毒品,也不向他人购买毒品,而是在贩毒者和欲购毒者之间传递信息、联系毒品交易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在《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尽管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6月23日《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规定:“司法解释在颁布了新的法律,或者在原法律修改废止,或者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新刑法对贩卖毒品罪并未作出修改,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另外作出新的司法解释,因此1994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仍然有效,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仍然构成贩卖毒品罪。另外,在客观上,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即使介绍人没有从中获利,但该行为在客观上给贩毒分子贩卖毒品提供了帮助,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在司法实践中,也普遍将该行为作为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来处理的。因此,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无论是否获利,均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

  关于被告人石某与谁构成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贩毒在客观上帮助了贩毒者销售毒品,但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的共犯,要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贩毒共同犯罪故意,必须是主观上共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共同非法收买毒品的故意。居间介绍行为人的故意,只是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撮合、搭桥的故意,不存在直接进行贩卖的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居间介绍人在客观上对买卖毒品双方都起到了帮助作用,如何判断居间介绍人与哪方构成共同犯罪,要看居间介绍人在主观上帮助谁,审判过程中,应结合居间介绍人帮助的动机和意愿,居间介绍人与买方或卖方在交易前的关系,即对买卖毒品的沟通联系的紧密程度来综合判断。如果居间介绍人在主观上是帮助购买毒品的人介绍毒品卖主,则与购毒者构成共同犯罪;若主观上是帮助卖毒品的人介绍毒品买主,则与卖毒者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石某在毒品交易之前,并没有得到卖方关于寻找买主的授意,也没有帮助销售毒品的意图,表明石某与购毒者宋某之间存在共同故意,但其明知宋某购买毒品的目的是部分吸食部分贩卖,仍利用其掌握的毒贩信息,积极为宋某寻找卖主,促成毒品交易,即使石某未从中获利,成为宋某的帮助犯,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责任编辑:嵩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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