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到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办理取款业务时,发现他人刚刚遗忘在自动取款机内的信用卡输入过密码且尚处于运作状态,即生歹念,遂按取款键从他人的信用卡上盗取现金10000元。刘某本想发点不义之财,却不料触犯刑律,近日,被嵩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2年8月8日下午,李某到嵩县邮政储蓄银行旧县储蓄所的ATM机上取款,取款后,李某忘记将信用卡退出便离开。后被告人刘某到该ATM机上取款时,发现李某遗留在该ATM机里的信用卡,且信用卡处于可以继续取款状态,遂直接按取款键分四次从信用卡中取走现金10000元后离开。案发后,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赃款10000元退归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且将赃款退归被害人,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