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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闹纠纷 法官上门调

  发布时间:2013-04-23 15:26:05


  4月10日,我院立案庭法官调解进村庄,化解一起劳动报酬纠纷,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誉。

    原告张某和万某为闫庄镇农民,2012年初,二人随同乡王某前往洛阳打工,每人应得工钱3600元,王某当时支付二人各650元后,余款经多次讨要,一直未付,张、万二人遂到我院起诉。接到原告诉状,在组织诉前调解时,了解到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拄着双拐,行走不便,立案法官便在当天来到闫庄镇竹园村王某家中调解。经过立案法官耐心细致的讲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限期支付二人的工钱。图为法官在王某家中调解。

 

责任编辑:嵩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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