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开矿购物之名 行“顺手牵羊”之实
作者:刑庭 王君亮 发布时间:2009-09-01 16:54:35
以开矿买东西为名,屡次盗窃商店店主香烟的被告人张某,近日被嵩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冬至2008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先后窜至嵩县闫庄、德亭等乡镇,以开矿购物为名,让店主将欲购之物装箱,尔后以找车拉货为借口趁机将店主支走或乘店主不备之机,40余次盗窃多家商店内价值8600元的香烟150余条。
嵩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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