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两名女童被发现死于家中,尸体严重腐烂,据调查其父亲因涉毒在监狱服刑,有吸毒史的母亲一度下落不明,孩子因无人照料被饿死。有人批评“中国无剥夺监护权的制度”因而发生惨剧,事实上,中国法律有变更父母无能力时监护权的规定,但却难以适用于吸毒者。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有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可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该条最后一款表明,若无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于“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但此规定却并没有明确将吸毒成瘾状态列为“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形。中国目前缺乏认定吸毒人员行为能力的具体制度和依据,因而也就无法直接评估吸毒者的监护能力。
我国目前的禁毒形势依然严峻,涉毒人员数量庞大,而且涉毒父母众多,因此带来的涉毒人员子女监护权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笔者认为,吸毒人员特别是成瘾者属于不宜、不能和无力履行监护人职责的特殊个体,但是中国现行法律与政策却并未对此做出特别的规定。当务之急,应当将吸毒成瘾状态以法律的形式纳入无监护能力的范围之中,明确申请变更监护权的责任主体,比如儿童福利机构、孩子父母的单位、社区居委会、甚至是辖区派出所,同时规定相应主体申请变更监护权的使用情形、权利义务范围,从法律角度,制定相应的儿童保护制度和操作细则,同时发挥我国现有儿童保护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增加一些强制性和惩罚性的规则,防止法律千条,却无法保护未成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另外也可以参照国外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成熟做法,由国家成立专门的机构,对于监护人不合格或者不适合担当监护人的家庭,采取政府强制抚养的措施,变更孩子的监护人,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防止类似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