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拐卖儿童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关某某、邵某某出卖亲生儿子,分别被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分别被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关某某与邵某某,在打工期间相识并非法同居,2012年11月,生育一男婴,因无抚养能力,关某某主张将婴儿卖给他人,并经邵某某同意,通过马某某介绍,以四万元的价格将婴儿卖给酒某某。
嵩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邵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