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嵩县法院巧借外力整合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调解,激活了调解资源,较好地构建了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收到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1—9月份,调解结案434件,调解率78.6%,其中引入社会力量调解结案254件,调解率58.5 %。
积极引入委托调解。在法院及各基层法庭设立了圆桌调解室。选聘调解经验丰富的司法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兼任人民调解员。对诉讼到法院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把纠纷交给人民调解员调解,调解成功后,如果债务人在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便履行了义务,纠纷就彻底解决;如达成协议后债务人未同时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债权人要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法院经过合法性审查后,把调解协议转化为法院的调解书。
适时邀请单位或组织协助调解。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适时邀请那些能够帮助法院做调解工作的单位或组织参与调解。对涉及妇女权益纠纷,请妇联予以协助;调解劳动争议案件,请工会给予协助;调解邻里纠纷,请村委会或民调组织参加。这些组织或部门既熟悉有关情况,又对当事人具有事实上的影响力,他们参加调解后,不仅能够使纠纷调解加快,也使得调解结果更加适切。
多方动员个人参与调解。区别不同案件、不同当事人,动员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等,利用他们的观点、意见容易被当事人接受的特点,参与调解。
及时请求市委、人大、政府牵头调解。对于一些涉及人数多、牵扯利益关系也相当复杂、关系到地方条条块块、影响大局稳定的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建立先行报告制度,立案时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沟通,请他们牵头,组织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参与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