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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双方无责 保险公司仍须赔偿

  发布时间:2014-07-04 16:55:19


    车轮突然爆裂,飞起碎石崩伤他人眼睛,交警部门认定为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理赔中遭遇保险公司拒赔。近日,我院对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向受害人王某支付保险赔偿金7万余元。

    2012年6月5日,霍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行驶中,轮爆胎崩起碎石,将王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前挡风玻璃崩坏,并造成王某右眼受伤,该起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引起诉争。

    我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强制险是国家强制保险,旨在保护在交通事故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是意外,双方均无过错,但原告的受伤事实却和被告车轮爆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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