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制度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一项司法审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审判改革的深化,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无论是在组织形式、职能定位,还是在工作程序、运行方式上存在的问题日益显露。在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审判委员会的发展现状已滞后于现代司法理念,改进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势在必行。笔者结合当前审判委员会的运行状况,依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谈谈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思考和体会,以期对我国是审判运行机制改革有所裨益。
一、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组织机构的行政性
一是委员组成的行政性。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基本是担任了一定行政职务的领导干部,一些具有专业背景、审判实践经验丰富、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的法官可能因为职务、资历等原因难以入选,而行政领导的入选则成为无条件的“当然”,使得这一专业职位“政治化”、“待遇化”;二是运行模式的行政性。审委会审理案件采取的是极具行政色彩的“会议制”,而不是与其职能相一致的“审理制”,这种具有行政决策职能运行模式显然不符合审判工作规律;三是管理机制的滞后性。对审委会委员的管理缺乏工作激励机制,没有与其职位相一致的待遇保障(包括职级、薪资等),影响了其履职的积极性;缺乏工作约束机制,没有完善的责任追究办法,使本应“人人有责”的审委会变成“人人无责”,导致个别委员发言的随意性;缺乏竞争和考核机制,特别是“一任终身”的管理模式,使委员养成了“安逸”心理,缺乏生机和活力,淡化了工作进取意识;四是分工缺乏专业性。大多数委员只对某个审判领域的法律知识比较熟悉,对跨出自身领域的案件不一定很精通。而现行审判委员会是一个审理所有类型案件的集体讨论机制,它所要求每个委员应备的素质是全面型、专家型、通才型,这显然不符合中国的司法队伍状况,必然影响委员意见的专业性和审委会结论的权威性。
(二)运作程序缺乏正当性
一是与审判公开原则相违背。 现行审判委员会的“闭门”会议形式,缺乏庭审过程,缺少当事人的参与,无法直接听取当事人的辩护意见。这种在未直接听证的情况下对案件的审理或讨论,不符合三大诉讼法要求的公开审判原则。二是与直接审理原则相违背。直接审理原则要求作出判决的法官应当亲自听取辩论并亲自进行证据调查,同时要求作出裁判的法官与审理案件的法官应当是同一的,审者即为判者,判者即为审者。现行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而不参与审理,导致审理权和裁判权分离,违背直接审理原则,也降低了裁判的公信度、透明度。三是与回避制度相违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是多是秘密且不定期进行的,并不告知当事人案件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有哪些人参加讨论,因此当事人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的权利实际上无法行使,使得作为法院最高审判组织的审委会委员的回避制度形同虚设。
(三)工作规则缺乏规范性
一是讨论案件泛滥化。虽然各个法院都规定了审委会研究案件的范围,但由于信访压力等因素,使得许多不应当上会的案件交由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进入审判委员会的随意性、任意性强,甚至成为合议庭推卸责任、转移矛盾的“挡箭牌”和法官规避职业风险的“避风港”。二是工作职能单一化。目前审判委员会尤其是地方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精力主要集中在对个案的讨论上,而在加强宏观调研、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实践方面很少涉足,导致审委会职能过于单一,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运作管理不规范。缺少审判委员会的专门办事机构和专职人员,对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缺乏规范化管理,造成启动审判委员会的随意性,时间、内容的不确定性,委员参会前缺乏的合理准备等问题发生。
二、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构想
笔者认为,基于“平等、公开、公平、正义”的现代司法理念,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应以建立专业化队伍、实行专业化分工为基础,以推行委员亲自审理制度、发挥审委会多元化职能为重点,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动态管理和责任追究为保障,建立新型的审判委员会运行模式。
(一)机构专职化。设立审判委员会的专门办事机构,成立审委会事务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由一名专职委员负责日常工作,承担拟审理、讨论案件的审查、当事人回避事宜的办理、组织委员参加案件旁听、审判经验的前期调研和后期总结、指导意见的草拟与整理及审判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二)委员专业化。淡化审判委员会的行政色彩,抛弃以行政级别确定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做法,除院长、副院长应进入审委会外,要通过竞争性遴选和全体法官推选的方式,选拔若干名长期在审判一线工作、具有法律专业高等学历、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社会公信度高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或非领导职务法官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同时健全后备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机制,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后备人才库。
(三)组织专门化。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细化,案件类型和分工更加具体明确,审判工作的专业性越来越强,要求每个委员既通刑事、行政、又通民事、商事,确实是勉为其难。因此,审判委员会应走专业化的道路。要在院审判委员会组织中分设刑事审判和民事、行政审判两个专业委员会,分别讨论属于其审判专业范围内的案件,增强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专业化程度。除讨论案件以外的其他审判委员会职能,由院审判委员会承担。
(四)回避制度化。实行预先告知制度,凡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在审判委员会召开前三天,将参与讨论案件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通知当事人,并向当事人送达《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以便当事人及时申请委员回避或专业委员申请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对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申请回避。经审查,申请回避理由成立的,被申请回避的委员应退出对该案件的讨论。审判委员会委员自行申请回避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院长决定是否回避。
(五)审理直接化。一是委员庭审制。对于按照规定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案件或重大、疑难、复杂可能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案件,应由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或组成合议庭直接进行审理;二是委员旁听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没有参与案件直接审理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庭审时应当旁听案件审理。三是全程录像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在庭审时全程录音录像。没有通过审理或旁听了解案情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通过播放录像的形式了解案情。四是现场勘查制。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需要勘查现场的,可以组织全体或委托部分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实地勘查。
(六)程序规范化。
一是案件过滤机制。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或研究决定的案件,除依法需要全案审理外,仅限于法律适用问题。案件事实一律由合议庭通过合议庭审理加以认定,审委会不再就案件事实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在提交讨论之前,审委会专职工作机构先行审查是否属于审判委员会的研究事务,并提出意见,报请院长决定。
二是当事人辩论机制。审判委员会审理或讨论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当事人要求在审判委员会上口头辩论的,可以允许,审委会委员直接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法律问题的辩论意见。当事人对事实认定提出辩论意见的,如果审委会认为理由成立,可以暂缓对该案的研究,要求合议庭查明案件事实后再上审判委员会研究。
三是全面汇报机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及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汇报案情。再审案件或者发还重审案件,原审合议庭成员及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也应当列席会议,介绍原审做出判决的理由。案件汇报由承办人负责,合议庭其他成员、部门负责人、分管副院长作补充。
四是逆向表决机制。审判委员会委员在讨论案件以及表决时应当按照资历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对于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审委会委员可以在讨论后一定时间内补充发表书面意见。审委会做出决定的理由应当反映在以合议庭名义制作的裁判文书中。
(七)智囊团队化。聘请法学专家或其他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审判委员会审理、讨论案件中涉及的疑难法律问题或其他专业性问题进行解答。总结审判经验、制定指导意见时,可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媒体记者等人士列席会议,听取意见。
(八)职能多元化。缩小审委会审理、讨论案件的范围,扩大审判委员会在分析审判形势、总结审判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指导意见、研究法律适用、提供审判咨询、加强审判管理、强化法官考评等方面的职能。将审委会工作重心放在宏观指导审判工作及总结经验上,审委会委员尤其是专职委员应当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信息,总结推广经验,分析共性案件,借鉴其他法院经验,制定适合本院实际的审判技巧、策略和规则。实现审判委员会职能由原来的对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都负责到一般只对适用法律负责的转变;由单纯的解决个案到解决重点、疑难案件示范作用的转变;推行“个案研究”向“综合指导”转变。
(九)管理科学化。一是建立工作激励机制,优化审委会委员的待遇,增强审委会委员的职业尊崇感。基层法院审委会委员的行政级别应明确为科局级,中级法院为县处级,高级法院为地厅级,并享受相应的工作津贴。二是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增强审委会委员的危机感。审委会委员的任期为五年(院长、副院长除外),实行竞争上岗制,到期经考核不能胜任的,提请免除其审委会委员职务。通过公开公平的考核,,保证审判委员会的专业水平,并促使审判委员会委员在一定条件下合理流动。三是建立工作考评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增强审委会委员的工作责任感。强化对审委员委员专业能力、案件审理、发表意见质量、发表调研文章或法学论文、廉洁自律、出席会议情况等方面的考核;四是建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经过审委会讨论而发生的错案,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装备数字化。建立审判委员会数字管理系统,实现审委会讨论案件的信息传递、案件材料展示、会议讨论决议、会议过程记录、审议结果归档、查看电子卷宗等工作全部实现数字化管理,提高审判委员会工作的科技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