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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尽快出台我省侵财型犯罪数额标准

  发布时间:2014-07-10 15:36:08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抢夺(劫)罪、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等侵财型犯罪的侵财数额是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一般都均规定了犯罪数额较大、巨大和数额巨大的不同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一般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对侵财型犯罪的数额标准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规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同时,由于我国地域广阔,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最高司法机关一般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1997年刑法修正后,最高司法机关对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等常见侵财型犯罪的数额标准作出了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根据司法解释联合确定了我省执行的具体标准。以盗窃罪为例,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据此,我省自1998年以来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进行了两次次调整,1998年确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八百元为“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为“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起点;2011年确定一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一万五千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六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201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了盗窃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目前,一些地区已经出台了本地区的具体执行标准,但我省尚未出台。

    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一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抢夺罪、诈骗罪、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等侵财型犯罪的数额标准做出了新的规定,新标准对原标准进行了大幅度提高,但对于这些常见的侵财型犯罪我省至今尚未出台我省执行的具体标准,而我省法院目前适用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则是根据过去的数额标准确定起点刑和基准刑。目前,基层法院审理的大量侵财型犯罪案件,一方面要适用我省以往的旧标准,一方面要参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新标准,这种状况必然导致量刑的不均衡。因此,建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尽快联合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出台我省盗窃罪、抢夺(劫)罪、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等侵财型犯罪新的的数额标准,以确保量刑公平均衡。

文章出处: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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