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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4-07-10 15:37:4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1月1日新《民诉法》实施后,在审判实践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判决书格式不统一。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前,简易程序案件判决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制作,但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该样式不能适用,各地法院的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格式出现形式多样、格式混乱:表现在判决书字号方面,分别表述为“X法民初字第X号”、“X法民终字第X号”,或按照特别程序,表述为“X法民初(特)字第X号”;在判决书尾部部分,对终审判决的写法也不统一,分别表述为“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书”、“本判决书送达后即生效,不得上诉”等。二是案件适用类型的不统一。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对适用一审终审小额诉讼案件应符合的条件是: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2、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但对案件性质方面并未作出明确,审判实践中,存在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特别程序混淆,表现在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抚养、赡养纠纷案件和健康权纠纷案件,是否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存在较大争议;甚至有的法院对事实清楚、财产争执标额的小的离婚纠纷、财产权属纠纷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不统一,不仅严重影响到司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更重要的是扩大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剥夺的是当事人上诉权,严重影响到公民诉权的保障。为此建议:一、制定小额诉讼程序裁判文书统一样式,规范文书制作,增强司法统一性和严肃性。二、明确界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性质,由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形式,明确适用该类诉讼程序的案件性质标准,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标的额与案件性质双规标准。三、建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选择机制,对于民诉法规定不明确的案件,诉讼中经过诚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均同意适用该程序的,可以适用,尊重当事人选择,防止扩大适用,侵害当事人诉权。

文章出处: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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