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四年未曾同居,起诉离婚请求返还彩礼。近日,田湖法庭一审依法判决原吕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4840元。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前原告共计给付被告彩礼金21200元。因双方一直未建立起感情,从相识到婚后四年内从未共同生活过。原告无奈遂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金21200元。被告虽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但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为由拒绝返还彩礼。
田湖法庭在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的审理结果就是依照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