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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诊式”办案贴近群众服务

  发布时间:2014-09-02 10:59:54


    嵩县是山区大县,辖16个乡镇,318个行政村,素有“九山半岭半分川”之称,辖区群众居住分散,距离法庭路途遥远。为解决诉讼难问题,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结合山区群众司法需求,因地制宜,因需施策,推行“巡诊式”办案模式,把法庭搬进群众家中,把法律送到群众身边。

    巡回办案中心

    大山深处建“分诊部”

    卫某某是一名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退伍军人,因为邻里纠纷,于2013年12月,到该院白河镇巡回办案中心申请立案。接到卫某立案申请,白河镇巡回白案中心特邀调解员樊智仁在车村法庭法官的指导下,利用其本人退休老教师的威望,数次深入当事人家中做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案调解后,卫某拄着拐杖来到白河镇办案中心,非要当面致谢。

    白河镇、木植街乡是嵩县最偏远的两个乡镇,距离县城约150余公里,村组群众到当地人民法庭达官司往返一趟需要转乘好几趟车,往返距离100余公里。为解决辖区偏远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该院在辖区白河镇、木植街乡两个偏远乡镇分别设立了巡回办案中心,由该辖区人民法庭法官每周定期到巡回办案中心集中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受理群众起诉,集中开庭或调解案件。并且聘请2名退休教师分别担任巡回办案中心的常驻特邀调解员,由法院发生活补助,在人民法庭法官的指导下,主持巡回办案中心日常工作,负责接待群众立案咨询、协助法官调解案件、参与诉前调解纠纷。

    白河镇、木植街乡巡回办案中心成立以来,年均接受群众咨询130余人次,为群众立案40余件,其中白河镇巡回办案中心特邀调解员龚智仁年均调解案件50余件,极大方便偏远山区群众打官司。

    驻村调解室

    偏远乡村设“问诊室”

    “我们村俩老汉因为芝麻大点事,吵着要打官司呢!现在两家人又要吵起来了,你们快来帮忙说说吧”。2014年3月21日,车村镇孙店村支书郭某某向车村法庭驻该村调解室求助。接到村支书求助电话,驻村调解员立即赶赴现场。经了解,2013年5月,张某擅自将同村郭老汉种在两家菜地边上的一颗核桃树砍掉,为此张某被行政拘留3天。张某被拘留后,认为“打”而“罚”,因此拒绝赔偿郭老汉经济损失。为此两人争吵起来,双方家人亦赶到场助阵。了解清楚事情缘由,驻村调解员当场耐心劝解双方,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张某赔给郭老汉300元,在原地再给郭老汉栽一棵核桃树,事情得以圆满化解。

    在山区农村发生的矛盾纠纷,大多数是家长里短、邻里纠纷,问题虽小,而山区群众认死理,容易积累,形成积怨,激化矛盾,引起诉争。为解决小纠纷涉诉问题,该院在辖区60余个偏远行政村设立了法庭驻村调解室,选聘农村德高望重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职工等热心人士担任驻村调解员,开展诉前调解及诉讼调解工作;选派人民法庭法官担任驻村调解室指导员,定期到驻村调解室指导调解工作,负责对驻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并且在调解室门口悬挂便民小黑板,公布联络法官电话号码,方便群众联络,接受群众咨询。驻村调解室不仅是法官定期进村集中调解诉讼案件的场所,亦是法庭诉前排解矛盾纠纷的阵地。该院通过在各村建立驻村调解室,年均诉前排解矛盾纠纷800余件,达到民事诉讼案件的41%以上。

    片区法官

    群众身边配“巡诊员”

    “真没想到,一个电话解决了我打官司难题,不出门就拿到了赔偿款,谢谢你们!”2014年3月8日,该院民一庭法官上门为原告付某送执行款时,付某这样感谢办案法官。

付某是嵩县田湖镇农民,2013年10月15日,在某建筑工地施工中,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全身多处粉碎性骨折,生活不能自理,对于赔偿问题,与包工头产生争执。2014年3月4日,付某打电话向片区法官小刘求助:“我在工地上摔伤了,想打官司,可去不了法院怎么办啊......”。片区法官小刘接到付某电话,简要询问了付某的基本情况,当即审判管理办公室汇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当即指令民一庭受理此案,民一庭接到指令后,当天安排两名办案法官携带立案材料,赶到原告付某家中,在病榻前为付某办理了立案手续。3月8日,通知被告到原告家中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场达成赔偿协议,帮助原告要回赔偿款6万元。

    为了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该院建立法官分包联络乡村工作机制,对全县318个行政村,根据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片区,由全院91名干警担任片区法官,按照片区分包联络乡村,负责该片区内群众法律咨询、立案引导等工作。并通过发放便民联系卡等形式,向群众公布片区法官的职务、联系电话,为群众提供咨询联络方便。建立统一调度机制,由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集中处理片区法官收集到的群众诉求,统一调度各庭室开展上门立案、巡回调解等工作。片区法官工作机制实行以来,已经接受群众电话咨询260余次,帮助群众解决法律问题13件,协调解决上门为群众立案31次,受到群众高度赞誉。

责任编辑:张安宁    

文章出处: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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