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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4-10-21 14:40:57


    民事诉讼证据交换,是指于诉讼答辩期限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以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行为或过程。

    证据交换在保障当事人诉权,提高审判质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护。第一时间安排不合理。有些法官在将案件排期时,将举证期限、证据交换时间及开庭时间安排在同一天。这样,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已届满,加之已开过庭,当事人就丧失了申请延期举证,提交新证据的权利。第二未尽释明义务。个别法官没有向当事人合理释明证据交换的意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救济途径的,当事人缺乏相关知识,当事人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没有分类编号,未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也未注明日期,影响证据交换效果。第三证据交换程序不规范。部分法院证据交换仅仅是走过场,证据交换时间安排不合理甚至安排在开庭前半小时,没有认真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提出异议,没有按证据处理签处理证据,对证据提交不出具收据等等。

    针对证据交换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应当做到第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程序合理排期。法官要充分合理考虑当事人诉权,为当事人权利实现预留合理空间,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的正常行使,避免因排期不合理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实现。第二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在发放举证通知书时,法官做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及时要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证据交换的的规则和程序,所出示证据的规格要求等。以及对交换行为的简要释明,主要是指导当事人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对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所举证据不足以认定相关事实的,法院也应注意加以引导,予以释明。第三做好庭前准备,认真组织指导证据交换。法官要认真做好庭前的准备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认真组织证据交换,对交换行为的简要释明,主要是指导当事人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及时摸清证据情况,记录整理争议焦点,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第二次证据交换,对当事人已经交换并表示无异议的证据,要进行固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或者撤销等。

责任编辑:张安宁    

文章出处: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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