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快速推进、新闻媒体的持续跟进、信息传播方式多样化,在开放性、转折性时代背景下,社会专业评论员、官员、普通百姓等民众纷纷发声,表达自己对于司法行为、具体案件的看法,表现出社会民众对于司法审判的认知和公平正义的期许。但是,透视身边的典型案例,比如:唐慧劳教案、张高平叔侄强奸案、幼师虐童案、吴英案等都迅速成为民众的关注焦点,已然凸显司法与民意的冲突,反映出司法与民意互动的欠缺。
笔者拟以新媒体时代下的司法与民意沟通为视角,阐述在群众路线下,司法的民意定位及积极回应,剖析当前司法与民意之间的矛盾冲突及原因,提出构建司法与民意互动的相应建议,希冀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点借鉴。
一、民意对司法工作的促进及推动
(一)民意对司法进步的推动作用
通过民意,方便民众的触角随时接触到司法的核心角落,让司法时刻暴露在民众的视野之内,对于促进司法独立有着重要作用。
当前有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令民众不满,甚至愤怒,民众首先认为是法院的责任,把结果把过错归责于法院,认为法院是造成这种不公平结果的直接帮凶。法院背了黑锅,根本原因在于法院不能够独立的裁判案件。司法没有充分的独立空间,司法机关只会永远屈从于某些地方政府官员的权力,缺乏足够的公平公正,背离民意,失去公信。
民意沟通在这方面能对司法独立起到什么作用?在民主与法治日益成为主流价值认同的今天,任何权力掌握者都知道民意是一个不可阻挡的洪流,民意的无限制放大足以使得每个遭受过冲击的单位或个人闻之色变。在这种情况下的民意沟通对于司法独立的促进作用就显现出来。最高法院连续出台多个文件旨在为司法公开提供了一个更广阔平台,充分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通过司法公开展示出司法机关自身的功能和能力范围,接受民众的监督,让民众消除对司法机关的误解,让民意的矛头指对方向,使得影响司法独立的各种权力在公众的视野下不敢也不能参与进来,就算干预进来也会有极大的风险在里面。
(二)吸吸纳民意体现司法规律
民众是司法工作的土壤。司法工作只有扎根于民众当中才能获取强大的生命力,只有在民众中吸取营养才能发展壮大;作为枝叶的法官群体只有吸取民意的营养才能更直观的了解民众,懂得民众所需,知晓民众所求,只有反馈于民众之中才能检验自己的工作成败得失,从民意中获取信息,更有针对的加强学习和沟通,促进司法工作的发展。
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从民众中找到改进工作的着眼点,在民众中检验司法工作的成效。民意的肯定是对法院工作的肯定,有助于发现法院自身优点,促进工作积极性,在优势的基础上更加发扬,带动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民众的不满是关系改司法工作的关键点所在。查找自身原因,寻找法律和现实的冲突所在,对比相似案例,方便以后工作中改进处理案件的方式方法,利于对民众做出说明工作,增强民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及发现其自身认识的不足,最大限度内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沟通中找到更好的与民众沟通的方式方法,在沟通中检验民意沟通的方式方法。与民众沟通互动的方式方法多种多样,各有优点和缺点,针对不同的群体和不同的时机等各种综合因素找到最为有效的方式方法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检验,只要司法在民意沟通的过程中尽心尽力、坦诚无私,终将赢得民众的根本信任。
二、民意与司法的矛盾及冲突
(一)非理性民意表达对司法独立的干扰
缺乏民意沟通造成的损害非常巨大。在无法消除民众对司法审判的无限怀疑和不合理猜想的前提下,一个简单的上访也有可能对法院和法官内心形成巨大压力,进而在裁决中造成失衡。如果是一个群体性上访造成的压力和影响会更大,更何况我们现在又有很多争当“民意干爹”的媒体和网络在背后推动。在这种情况下,非理性民意表达的产生就不难理解了。
如何让民众欣然接受司法在生活中的角色是民意沟通的一个难题。其实,民众应该认识到,真正反映民意的是法律,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任务,我们不应该过多的苛求于司法不够公平公正,进而影响到对司法公开的认识和努力。人民法院只是依靠法律审判的中立者,因而如果人们对判决不满意,不应该埋怨法官,因为法官只是如实适用法律而已;既然是立法规定造成不满意的判决,人们应该追究立法者的责任,通过民主选举的政治压力迫使他们修改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当然,法院在适用过程中是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但是在一个民主与法治国家,司法自由裁量的空间不会太大,法官也不应在判决中将自己的主观价值取代立法者的选择;如果立法确实不能让人民满意,那么法官既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扭曲正常的法律解释,人为造成让人民满意的判决结果。
(二)司法独立性不足影响民众对司法的信心
“重庆钉子户”一句“我才不跟你(法院)谈,我直接跟区委书记谈”折射出了法院的无奈和悲哀。部分民众认为,相对于法院来说,他们更习惯于、更喜欢行政手段的高效快捷,信仰法律得到的好处远不如崇拜权力得到的好处多。司法公开的实施本意在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却由于司法本身的独立性不足而不能得到民意的最大认同。
一个被权力围堵在院墙里的法院注定不能有令民众满意的作为。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最大的价值所在,抛却了其得以存在的独立价值,司法就没办法作为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做出令个人和社会信服的裁判。在各种权力的干预下,司法成了维护个人和部门利益的工具是贻害无穷的。权力缺乏监督是重要原因,也是权力屡屡出轨寻求不当利益的原因。民众的舆论作为一支力量长期被压制和限制在狭小的空间,民意作为民众舆论中理性、公正、合理因素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使得各种权力干预司法更加无所忌惮。
(三)司法的民意沟通受民意的放散性阻滞
一方面,民众希望司法公开更多的满足自身利益需求,又希望通过行政干预、关系网、上访等捷径实现自己的诉求。这种矛盾的心理是基于传统思想与民主法治追求的混合作用,是民众趋利避害本性的流露。另一个方面,新闻、网络的发展,民主法治思潮的涌起使得民众渴求真正的公平正义。基本上每个人都曾经受惠过强势权力的好处,又几乎每个人都遭受过强势权力的欺压,对于超出众人的特权,每个人都是又恨又怕,因此民众更希望通过外部民意的压力来压制各种强权的强势。再者,强势群体认识到法治背景下的司法公开势在必行,但惯于用自身特殊权力处理问题,又不愿坐视自身权益受损,会惯性的施以反抗。
凡是民众存在的地方,都会有民众对周围的事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可以说民意无所不在。因此,在现实生活里,从各类纷繁复杂意见或建议中,识别、提炼出民意的准确观点存在一定难度。特别是在新媒体时代背景下,民意有了更加复杂多变的表现形态,在某一个司法个案里,可能存在多个相互冲突的意见,这些意见还有可能互相转化,处在不断变动过程中,由于群体极化效应的影响,有些所谓的主流民意也不一定代表主流,由于社会结构因素的影响,有些民意更多地反映了某些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不具有普遍性。因此,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如何从这些汹涌的意见和观点中,识别、提炼出民意,就成为一件比较困难的工作。
三、司法与民意良性互动的构建
(一)民意表达应依分类管理
民意表达的分类管理有着现实意义。首先通过分类管理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甄别、筛选民意的问题;其次是辅助立法和司法更加贴近社会生活;再次有利于行政和司法把握民意出发点和终于何种解决方式;最后有利于在新媒体时代把握和处理与民意有关问题。
民意表达的分类要关注民意的不同来源、主体、诉求内容、指向部门对象、可行性与否等各方面。比如,针对民意表达来源不同可分为媒体、BBS、微薄、群体上访、社会调查等各种归类;针对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社会专业评论员、官员、普通百姓;针对诉求内容可以把民意划分为程序性内容和实体性内容;针对民意所指向的部门对象可以分为对公、对检、对工商、对农业等具体指向的责任部门;可行性与否分为可行、可缓、不可行。通过各种分类,能够使得各种问题进一步分化细化,有助于更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
在具体的管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再做出相应的对策,总结出应对方法,在现在的时代具有突出意义。比如,针对诉求内容可以把民意划分为程序性内容和实体性内容。民意在部分程序性问题中可以起作用,因为程序不当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本来就是对当事人权力的损害,也是对于民众潜在的威胁。民众中有人愿意对此作出批评和建议,并促使司法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程序及程序中存在的可以改进的地方。对实体性法律规范内容民众但不应起到作用但可以提出批评建议。作为法官只应听命于法律,听命于法律就是听命于最大的民意,法律的不合理是立法者的责任,立法者没有尽到责任合理的表达民意不能归责于司法的不合理。实体性法律规范在使用过程中总会存在某些不足,对这些不足感触最深的就是民众,所以民众当然的应当对于实体法律内容提出自己的看法,这些看法也是法律努力改进的方向,促进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二、司法中应夯实群众基础
司法改革要逐渐满足民意诉求是个长期工作,不能仅仅寄托于自身的改变,应多角度、全方位的作出调整,通过各种司法为民便民措施的采取,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赖感和信心。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等先进信息传输工具,对于民众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宣传和推广;大力提倡民众通过网络、媒体与各个部门进行留言互动;鼓励相关部门设立相应的信息表达和接受平台并提供跟踪服务。
规范网络和媒体报道,减少民众对于司法工作的误解。合理而正面的宣传能够成就司法公平公正的美名,而负面和不合实际的报道会误导公众,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给司法工作造成恶劣影响。合理规范网民、网络、媒体,对严重不负责任的网民、网络、媒体信息传播者予以适当惩罚;做网友的朋友、常客,平时多交流多沟通,时间久了总会感觉亲近起来。
在加强司法宣传教育的同时更多的为民众旁听创造方便。司法能够起到宣传作用的平台很多,媒体宣传、法院旁听、集体审判、法治宣传日等都是民众很感兴趣的事情。可是这些熟悉活动是否能让民众民众是生活中常见的一部分是个问题。在形式化、应付性、完成任务的思想引领下,这些活动很难起到其应有的作用。积极主动为民众旁听审判创造条件,比如通过视频直播、电视直播、审判大会等形式。听的多了,见得多了,认识也就慢慢到位了,误解和偏见自然越来越少,司法的民众土壤定然日益肥沃。
(三)功能上应强化民意引导
开放背景下的民意犹如大河,水之所向,顺势利导才能化无序为有序,最终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这就需要一个完善的民意引导机制。
1、以制度建设为前提,推动民意引导的规范化。“无规矩难以成方圆”,民意引导需要从制度上予以细化并加以保障。虽然我国依然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但在一些应对新生的事物方面还有欠缺,民意作为目前日益突出的问题,其本身就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很难把握,可如果不去认真把握又往往造成意外的损失。在推动民意引导制度建设方面应着眼于实际调研,强调方式方法得当。
2、建立相应机构,增强引导民意的专业化。在单位设置相应的部门专门负责民意沟通和引导工作是一个现实而又迫切的需要。网络舆情和新闻媒体的曝光使得很私人化的一个问题也有可能激起大众不满情绪。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单位都有可能因为网络上偶然的一个帖子被牵涉进来,一旦事情扩大,很有可能就会有意想不到的损失。以法院为例,作为裁判民众纠纷的单位,其裁判、执行难免会引起部分当事人的抵触,在遭遇不服裁判、强制执行后,当事人动辄上传图片、视频到网络,联系媒体进行曝光。顾及到单位形象和顾全司法后续工作,法院往往如履薄冰,时时关注各种贴吧,论坛去翻找有关自己法院的一些帖子,担心一旦形成严重的后果就会对自身产生莫大的负面影响,可以说是很多办案人员都如坐针毡。一旦成立相关的部门专门负责此类问题,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法官的压力,通过更多接触掌握更多经验,应对不同民意表达结果,引导不同民意冲击正常的司法工作。
3、借助外力,发挥法律职业人员的疏导功能。知识背景的类似、思维方式的趋同、业务上的接触、强烈的时代使命感,所有这些决定了律师是司法机关天然的“亲戚加邻居”。
合理利用律师等法律专业人才是畅通民意沟通促进司法工作的一把利器。律师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是联系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纽带。在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同时也接受司法局领导;在极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不乏理性思维;在偏向于委托人的同时又有着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法律知识。可是现在却有少部分个人把律师群体当成麻烦制造者。某县政法委书记说“律师给上访当事人出馊主意,职业道德极差,孬种着嘞”,这其中反映出来部分司法行政单位对于律师的成见及其严重。如果硬要把一个群体推向自己的反面当成“斗争”对象,这个群体无疑会在内心对其更加抵触,民众是司法的服务对象,通过法律职业人员这条路可以帮助司法更好的实现其服务价值,加强与民众的沟通渠道,只有千方百计维护好各种可以利用的民意沟通渠道才能更加有利于司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