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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分配原则

  发布时间:2009-08-21 17:17:05


    在实践中,非法用工、个人雇工等未建立劳保制度的用工情况普遍存在,劳动者因工伤亡后,其亲属往往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协商用一次性赔偿的方法解决善后,而不分具体项目和内容,这样,及时赔偿的问题解决了,但亲属之间的争议也随之产生,是属伤亡劳动者的遗产,还是属有关亲属个人所得的财产,没有了明确具体的界限标准;同时,由于这种一次性赔偿与法律规定的标准往往存在很大差异,法院处理时很难套用法律规定的项目、标准予以具体划分和定性。目前,因死亡赔偿金的分割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而我国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尝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分配等问题分歧较多,成为民事审判上的难题。笔者通过该案对死亡赔偿金性质、权利主体和分割原则进行探讨,以进一步澄清认识,为妥善处理死亡赔偿金分割案件提供参考。

一、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它是死者“个人合法财产”,有人认为它是死者的遗产,还有人认为它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笔者认为,从性质上看,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也不是死者“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它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一)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收入损失的赔偿,是财产性的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主要有两种学说:一种是“扶养丧失说”;另一种是“继承丧失说”。“扶养丧失说”认为,因侵害他人生命导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财产损失。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从而使得家庭共同体对此期待利益收入的完全丧失。该学说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是财产性的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在立法例上采用“扶养丧失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摒弃了“扶养丧失说”的观点而采用“继承丧失说”,这主要是迫于“扶养丧失说”在司法实务中所面临的诸多困境而做出的一种更为理性的选择。笔者认为,采用“继承丧失说”,将死亡赔偿金确定为是对死者收入损失的赔偿,是由加害人给死者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更符合客观公平原则。  

    (二)死亡赔偿金不具有遗产的性质,但具有遗产的功能。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来看,死亡赔偿金是一种对权利主体未来期待利益“逸失”的赔偿,是在受害人死亡后由加害人支付的,而遗产却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一定的时空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并不具有遗产的性质。但根据“继承丧失说”观点,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财产损失。因此,死亡赔偿金虽不属于遗产,但从功能上看,其作为对死者可继承财产收入的赔偿,与遗产的性质和功能具有相似之处,因此,应当参照死者遗产按照继承遗产原则处理。

(三)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是因为:一是任何公民要取得财产所有权必须有合法依据,公民只有在自己生命存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实施一定的民事行为,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但由于加害人支付死亡赔偿金时,该公民已经死亡,也就不能通过亲自行使民事行为而取得该款项的所有权;二是由于死亡赔偿金是在公民死亡之后才由加害人支付的,该公民无法将其作为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进行使用,也无法对该费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三是公民不能以牺牲自己的生命来换取合法财产所有权,否则,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一)权利主体的确定

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具有遗产的性质,但具有遗产的功能,因此,对于死亡赔偿金之权利主体的确定,笔者以为可

以参照《继承法》的相关原则在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当死者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则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权利人在其之间进行分配;如果死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作为权利人进行分配。

   (二)分配原则的确定

在死亡赔偿金分割时,是否应按照《继承法》中确定的均等原则来进行处理呢?笔者以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余命年岁内收入“逸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性质的赔偿,对此赔偿金的分配应根据权利主体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关联程度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对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成年人,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应当适当多分。  

责任编辑:赵静端    

文章出处: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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