顽童嬉闹玩枪对射,误伤人眼闯下大祸。近日,我院城南法庭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判令被告周某及其父母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的70%即30000余元。
2014年3月2日,原、被告与同村另外两个小孩在玩“枪战”游戏时,被告不慎射伤原告左眼,原告先后在嵩县人民医院、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去医疗费8000余元。被告父母在垫付459.06元后便不再支付。原告无奈诉诸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因过错致伤原告属实,但因其系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父母承担,结合本案案情以70%为宜。原告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未能尽到合理监护职责,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