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14)嵩监刑暂执字第1号
罪犯李锡森,男,生于1949年5月23日,身份证号码41032519490523701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嵩县饭坡镇南庄村第七村民组,现住洛阳市老城区集市街6号2门402室,农民,原系河南省中泰生态农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 2012)嵩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罪犯李锡森有期徒刑六年。在交付执行过程中,2012年9月18日,河南省焦南监狱以罪犯李锡森患“高血压3级、多发脑梗”,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三条为由,决定暂不收监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强制收监决定,但焦南监狱仍拒绝收监。2012年10月15日,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作出保外就医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李锡森患:1、3级高血压 极高危;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不稳定心绞痛;3、脑梗死;4、高尿酸症。据此,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嵩刑执字第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李锡森暂予监外执行,并于同年10月18日交付洛阳市老城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2014年10月15日,罪犯李锡森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住院治疗,病情没有好转为由,向本院递交了继续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诊断检查材料。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现对李锡森的申请向社会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如对罪犯李锡森的监外执行申请有异议,请于2015年2月15日18时前书面或电话向本院提出意见。
公示时间:2015年2月13日至2月15日,共3天。
联 系 人: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刘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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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法院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