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15)嵩监刑暂执字第1号
罪犯陈英杰,男,1996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汉族,初中辍学,农民,住河南省嵩县德亭镇栗子园村,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因本案于2014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8日本院以强奸罪作出了( 2014)嵩少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陈英杰有期徒刑六年,同案犯张宗源、吴灿艺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 2015)洛少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上述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陈英杰其姐陈东兰以陈英杰身患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现对陈英杰的申请向社会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如对罪犯陈英杰的监外执行申请有异议,请于2015年2月15日18时前书面或电话向本院提出意见。
公示时间:2015年2月13日至2月15日,共3天。
联 系 人: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刘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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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法院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