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期间因垂涎主家钱财,便合谋趁夜入户抢劫,近日,我院以抢劫罪对被告人邓某、冉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对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
2000年1月27日晚,在嵩县大章镇某金矿打工的邓某、冉某、宋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棍、炸药包透明交代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矿主王某家,将在王某家看门的张某打成重伤,抢走23000元现金及黄金首饰、白银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冉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结伙入室劫取他人财物,造成一人重伤并构成三级伤残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案发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