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对多次实施抢劫行为的精神病人吕某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根据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将吕某某送精神病医院强制医疗。据悉,该案是嵩县法院按照新刑诉法适用热别程序审理的第一例强制医疗案件。
吕某某,河南省嵩县大坪乡宋岭村人。2014年6月10日上午,吕某某在嵩县城关镇北元村对82岁的被害人王某实施抢劫,抢走现金60余元,并将王推倒在地,致王腰部损伤。同月16日上午,吕某某在嵩县城郊又对80岁的被害人朱某实施抢劫,抢走现金200元。案发后,经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吕某某在抢劫时的精神状态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刑事责任能力。
2012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专门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规定明确,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强制医疗。上述案件是嵩县人民法院根据新刑诉法决定的第一例强制医疗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