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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公示表

发布时间:2015-06-04 08:57:40


       

       嵩县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公示表

     

单位姓名

嵩县人民法院

单位性质

行政

负责人姓名

赵刚毅

联系电话

63157001

单位地址

白云大道24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

标准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备注

诉讼费

见文件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481

省财政厅 省高院 豫财预外字(199826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财行(2003275

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

1.不超过1万元的

/

50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金额

2.5%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金额

2%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金额

1.5%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金额

1%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金额

0.9%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金额

0.8%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金额

0.7%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金额

0.6%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金额

0.5%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

/

50-300

其中涉及财产分割超过20万元的部分

按金额

0.5%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

100-500

其中涉及损害赔偿超过5-10万元的部分

按金额

1%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金额

0.5%

3.其他非财产案件

/

50-100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

500-1000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

/

10

五、行政案件

1.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

100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

/

50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

50-100

案件申请费

一、执行案件申请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

/

50-500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

50

3.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金额

1.5%

4.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金额

1%

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金额

0.5%

6.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金额

0.1%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

30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金额

1%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金额

0.5%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元。

/

100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

400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

1000-10000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

/

1000-5000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

1000-5000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

1000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

1000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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